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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05-20 09:19
案情回顾 本案中“秦含章”商标是秦含章老爷子名字来注册的,秦含章老爷子1908年出生,江苏无锡人,中共党员,食品工业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专家;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顾问;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协会名誉会长;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名誉所长;教授、高级工程师。 秦含章老先生是我国酒界的一代宗师、泰斗,对中国酿酒产业新的发展做出很大的贡献,秦含章老爷子育有二女一子,长女秦小文,出生于 1941年3月;次女秦中文,出生于1949年9月,现为美国国籍;幼子秦大文,出生于1958年6月 秦含章老先生的幼子秦大文在2017年7月11日与李登科、邹银共同成立了贵州省仁怀市秦含章酒业有限公司,李登科持股60%,邹银持股 37%,秦大文持股 3%。2017年12月27日,秦含章、李登科、邹银、秦大文签署秦含章公司《股份承诺书》内容大概是:基于秦含章先生以自主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使用权及相关无形资产等与注册的'秦含章’商标(商标申请号:26857725)入股主体公司,并由主体公司永久使用。 2018年8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转让人秦含章与受让人秦含章公司提交的涉案诉争商标的转让申请,转让申请材料包括:转让申请书、转受让双方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同意转让证明、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4日对涉案诉争商标的转让予以核准,并于2018年12月 20日公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泰含章公司发出涉案诉争商标转让证明。 秦大文发现商标被转让后提出诉讼,秦大文说明该转让材料均为造假,在2017年6月10日,秦含章发表声明称:“本人秦含章年事已高,眼睛视力、听力使用有障碍。为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自声明之日起,本人的姓名、肖像及一切资料及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所注册的一切商标、知识产权衍生权利。所产生的一切授权及法律资料。由本人秦含章、秦含章之子秦大文共同签署生效。仅一人签字盖章为无效文件!”秦含章和秦大文在该声明上签字并捺手印。 经查,涉案诉争商标转让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同意转让证明及秦含章身份证复印件中均显示有“秦含章”签名。秦大文和秦含章公司均认可前述文件中的“秦含章”签名并非本人所签,而是他人代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项:一是秦大文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二是涉案四枚商标的转让是否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案中涉案四枚商标由秦含章转让至泰含章公司名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0日发布核准转让公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泰含章公司发出商标转让证明,但未向转让人秦含章送达相关文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秦大文作为秦含章涉案商标的承继主体,于2021年10月12日向西城法院提起与涉案商标相关的民事诉讼时知道涉案商标转让事宜,故其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出法定的起诉期限。 本案中,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四枚诉争商标的转让申请书等转让材料中作为转让人的秦含章签名均非本人所签,亦无证据证明秦含章委托相关人员代其签署材料中的签名,在“秦含章”签名与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签名字体笔迹几乎一致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未进一步审查“秦含章”签名的真实性,确有不当之处。何况秦含章在白酒相关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极高,涉案四枚诉争商标转让时,其本人已111岁高龄,其本人是否尚能准确真实表达个人意思,是否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理应进一步核实审查。虽然秦含章公司表示转让涉案四枚诉争商标是秦含章本人的真实意愿,但如前述梳理的相关事实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秦含章明确同意转让涉案商标至秦含章公司名下的情况下,涉案四枚诉争商标的核准转让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应当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诉争商标的核准转让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应当撤销。 下附法院裁定书: